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谁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浙江法院开出罚单

导读\\\\\\\\\\\原告上海沣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

一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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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沣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法院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瑞、委托代理人苏镇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查明公司已申请破产

WINTER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一审期间,中冶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委托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镇作为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京0101破申36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对中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2月18日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昆明铭真旅游运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一审期间,中冶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委托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镇作为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京0101破申36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对中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2月18日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前述民事裁定书载明苏镇系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出庭参加诉讼,苏镇以中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中冶公司管理人致函本院,告知人民法院业已受理有关中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等情况,管理人称直至2020年7月8日方知晓本案诉讼。二审中,中冶公司管理人以尚未接管该公司为由,对徐瑞、苏镇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不予确认。

本案一审期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外人对中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诉讼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再继续进行。但在管理人尚未接管中冶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中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未向一审法院告知中冶公司破产情况,并在之后径行参加一审诉讼活动,其诉讼行为有违前述法律规定,不能代表中冶公司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杭州中院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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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徐瑞、苏镇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并导致本院一审程序空耗,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徐瑞罚款80000元,对苏镇罚款80000元,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交纳。

不服罚款决定,复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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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徐瑞、苏镇在(2019)浙01民初1904号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未如实告知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情况,在徐瑞、苏镇不能代表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径行参加该案一审诉讼活动,其诉讼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秩序,并导致该案程序空耗,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徐瑞、苏镇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徐瑞、苏镇提出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徐瑞、苏镇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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